【以案释法】雇佣他人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双双获刑
近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雇佣他人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一审宣判。雇主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司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刘某某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车非法装载危险化学品(甲醇)进行售卖,直至2022年11月2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指控,二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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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划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私自在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加装罐体,雇佣他人运输危化品的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身及所驾驶的车辆不具有运输危化品的资格,仍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行为亦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等关乎社会道路安全、公共利益,法律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运输人员、车辆均要有特定资质,否则将触碰法律的红线。下一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犯罪高压态势,及时清除道路上“不定时炸弹”,守护好“出行平安路”。
文字|朱 波审核|韩 伟